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727068号“梦境花艺 DREAMWORL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104号
申请人:南京芸梦花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扶友(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27068号“梦境花艺 DREAM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54208号“梦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245210号“梦境园 mengjing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957121号“动手做梦 dream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236048号“YOUR RO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578397号“宝儿很美 baoerhenm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866392号“梦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持续大量的宣传推广和经营使用,具有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鲜花插花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植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文字“梦境”,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