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发现报告fxbaogao.c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798909号“发现报告fxbaogao.c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025号

       

      申请人:苏州互方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98909号“发现报告fxbaogao.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09360号“发现教育”商标、第20892032号“发现定制 inding.com”商标、第21488357号“4D 发现”商标、第5792173号“发现资源”商标、第8800014号“4D 发现”商标、第36205857号“发现吉娅 FIND GIA FG及图”商标、第10648167号“报告网 BaoGao.com”商标、第15954339号“发现号”商标、第6819307号“发现宝”商标、第23276062号“发现家”商标、第23227979号“发现旅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情况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期至2019年3月6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引证商标四正处于宽展期。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文字“发现报告”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发现定制”、引证商标三、五的文字“发现”、引证商标六的文字“发现吉娅”、引证商标七的文字“报告网”、引证商标八的文字“发现号”、引证商标九的文字“发现宝”、引证商标十的文字“发现家”、引证商标十一的文字“发现旅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十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咨询;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的全部复审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四是否续展对本案已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的相同近似问题进行评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十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