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547810号“新宫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888号
申请人:张向荣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47810号“新宫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宫式”一般指花纹图案为直角形拐弯并以直条线形为主的花式,在“宫式”基础上添加修饰性的“新”字使用于指定的家具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风格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段晓梅
苑雪梅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