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504577 - 商评字[2020]第0000168662号 - 申请人:苏芮特化妆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4504577号“SURRAT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662号

       

      申请人:苏芮特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04577号“SURRAT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21409286号“Surratt”商标、第23249664号“舒莱特SURRATT”商标、第18414234号“SURRATTBEAUT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申请人同意删除“抛光制剂;空气芳香剂”两项商品,则引证商标一不构成对其余商品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三分别被提起异议申请与无效宣告请求,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抛光制剂;空气芳香剂”之外的所有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作出的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其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20年2月14日。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予以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三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首先,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抛光制剂;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予以驳回。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是否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审。
      引证商标二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类似,它们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SURRATT”与引证商标二“舒莱特SURRATT”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膏”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牙膏”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牙膏;抛光制剂;空气芳香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谢乐军
    郭昱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