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1478173号“ckhom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659号
申请人:佛山市东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劲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78173号“ck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时引证的第10631056号“皇玛 卡尔文 CK CALVIN-KING”商标、第26787278号“CK”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效果和文字含义上存在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已有商标的延伸保护注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异议申请。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的复审商品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作出的异议决定,在“石板;大理石”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且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的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8年6月20日。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认读英文字母组合“ckhome”、“ck”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材;建筑用马赛克;人造石”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木地板;瓷砖”等商品在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石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该商品上,它们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使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石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谢乐军
郭昱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