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786083号“康浴贝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070号
申请人:杨会永
委托代理人:湖南华耀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86083号“康浴贝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13796号“康寿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52874号“康来贝贝 Coming 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被吊销。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专用期至2019年9月20日,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故其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枕;中药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药枕;中药袋”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药枕;中药袋”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药枕;中药袋”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康浴贝贝”与引证商标一“康寿贝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除“药枕;中药袋”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枕;中药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