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12745655号“廖记棒棒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406号
申请人:成都良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成都良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2745655号“廖记棒棒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41324号“廖记棒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二者不会造成混淆。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对原有商标的重新申请注册,申请人原有商标早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04041号“廖记棒棒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时间。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使用宣传已具备极高的知名度,形成稳定的市场格局。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广告发布合同、报刊杂志摘页等资料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维持其在商业管理辅助服务上的注册,该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亦被我局维持在商业管理辅助服务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一在商业管理辅助服务上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在注册阶段被我局初步审定其在计算机文档管理服务上的注册,驳回其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在驳回复审重审程序中被我局初步审定其在商业管理辅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其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在商业管理辅助、计算机文档管理服务上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员招收、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项目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人员招收、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项目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文秘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廖记棒棒鸡”与引证商标一“廖记棒棒”文字组成相近,与引证商标二“廖记棒棒鸡”文字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文秘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员招收、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文秘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牛嘉
王倩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