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SHAPE SECURIT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7069号“SHAPE SECURIT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668号

       

      申请人:SHAPE SECURITY,INC.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7069号“SHAPE SECUR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商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21556号“SHAP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421558号“塑健身 SHAP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421559号“塑健身 SHAP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991229号“3SHAP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464866号“ShapeClo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476791号“SHAP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4070181号“无汗不欢 SHAP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另,引证商标一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三、七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在除室内装饰设计以外的其余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另,引证商标二、三、七在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五、六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注册申请,上述两决定尚未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因此,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即服务(SaaS)服务,其特色是供他人使用的以检测、监控和防止网络安全风险和隐私风险的软件为特色的软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七核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SHAPE SECURITY”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文字“SHAPE”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即服务(SaaS)服务,其特色是供他人使用的以检测、监控和防止网络安全风险和隐私风险的软件为特色的软件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因此,不管引证商标五、六的权利状态如何,都不会对本案的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为了提高行政效率,我局不再等引证商标五、六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宋佳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