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721462号“皇甫谧故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399号
申请人:灵台县皇甫谧文化交流协会
委托代理人:陕西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21462号“皇甫谧故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709803号“皇甫谧故里”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6期《商标公告》中,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洋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