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123363号“24KARAT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125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爱梦悦服饰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23363号“24KARA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774887号、第4141990号、第1959428号、第4901455号、第15740877号、第11849269号、第256098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五、六、七、八、十)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9693842号、第233757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四)、引证商标五、七、第256011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引证商标十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四、七已经共存,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产品介绍、“KARAT”含义、其他商标信息列表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决定尚未生效。2.引证商标三、六因商标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仍为有效注册商标。4.引证商标八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5.引证商标十经异议程序,在替他人推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人员招收等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十现为人员招收等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不同,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24KARATS”与引证商标十“KARAT”字母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演员的商业管理、表演艺术家经纪、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人员招收、寻找赞助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十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演员的商业管理、表演艺术家经纪、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