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深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511577号“深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122号

       

      申请人:成都科鼎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11577号“深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1103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地图册等商品上的注册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现为明信片、贺卡、日历(年历)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明信片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