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4420010号“录取知书 大学好时光good time
of universit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527号
申请人:长沙德润正理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20010号“录取知书 大学好时光good time of universi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独特的创意来源与丰富的内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804148号“大好时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读音、含义、字形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非表示服务的任何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特点,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文字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