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351600号“PLAYGIR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893号
申请人:叶正红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51600号“PLAYGIR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突出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3057号商标、第86321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品牌长期使用中,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使该品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经查询,在先"PLAYGIRL"等大量类似案例已核准注册。申请人恳请依法初步审定公告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作品登记证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行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衣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申请商标为纯外文商标"PLAYGIRL",其可译为"好寻乐的女子",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包;旅行箱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不良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