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751716号“3COLOU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885号
申请人:卓尚服饰(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智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51716号“3COLOU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13303号“COLO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723882号“COLO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736555号“卡乐秀 COLOUR SH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615342号“COLOUR COU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根据“三彩”中文商标设计而成,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且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三、四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待上述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以光盘形式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年度审计报告、门店清单、所获荣誉及宣传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分别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四在先权利均未丧失,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伞、皮制系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伞、皮纸带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首字相同,字母构成相近,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的英文部分包含相同英文“COLOUR”,整体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