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4472号“VALENTINO UOMO
BORN IN ROM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458号
申请人:VALENTINO S.P.A.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4472号“VALENTINO UOMO BORN IN ROM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VALENTINO”系列商标是世界知名品牌,申请人公司起源于罗马,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在意大利已经获准注册,应视为意大利政府允许申请人使用“ROMA”一词,故申请商标亦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商标因含有“VALENTINO”词汇,因此与申请人已经产生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创始人声明、百度百科介绍、在先案例裁定书、相关使用、宣传及申请商标在意大利的注册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ROMA”,是意大利首都,属相关公众知晓知晓的外国地名,且该文字前使“IN”文字,相关消费者更易将其作为地名认知,申请商标整体亦未形成有别于该地名的其他含义,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企业地址为MILANO,而并非“ROMA”,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另,申请人所述其申请商标已在意大利获准注册之理由,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且申请人提交的VALENTINO”系列商标相关宣传、使用及知名度等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