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小辣椒XIAOLAJIA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3599035号“小辣椒XIAOLAJIA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646号

       

      申请人:芜湖高沃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潘寿妙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连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04日对第23599035号“小辣椒XIAOLAJI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小辣椒”系申请人在先独创品牌,经申请人长期广泛的使用在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8401050号“小辣椒XIAO LA JI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系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恶意抄袭、摹仿,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的、具有显著性的商标,是基于在先权利取得的商标权。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遵循了诚实信用原则。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属于恶意注册骗取商标权利,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宣告无效,被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将该案与本案合并审理。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权利冲突情况说明、申请人企业信息、申请人商标列表、使用图片等。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防水服;婴儿全套衣;足球鞋;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
      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童装、鞋、帽子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三十条作为法律依据,但鉴于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之日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本案关于双方商标相同近似理由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童装、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其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充分依据。
      被申请人主张引证商标应当宣告无效的理由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