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FORTNI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3362号“FORTNIT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178号

       

      申请人:EPIC GAMES,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3362号“FORTNI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旗下知名游戏《FORTNITE》(中文名称:《堡垒之夜》)名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29083号“Fortnite”商标、第30649620号“Fortnite”商标、第32191060号“Fortnite”商标、第10771984号“弗尼特fornite及图”商标、第29553945号“FORTNITE”商标、第30579069号“FORTNITE”商标、第30664621号“FORTNITE”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中的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的注册申请明显具有攀附申请人知名游戏名称的主观恶意,申请人已提出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gambling services”中文释义为“赌博服务”,其本意并非传统观点中的“赌博”,而是对一类棋牌活动的统称。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14类、第18类、第20类、第25类、第28类复审商品及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EPIC GAMES百度百科介绍;2、我国相关媒体对《堡垒之夜(Fornite)》的宣传及报道资料;3、2017年国内外媒体对FORTNITE的报道资料;4、SuperData数据报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基本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摄影设备和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测速仪(照相)”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在第14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基本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贵重金属合金;计时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贵重金属合金;手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在第1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文字构成、呼叫基本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行李箱;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在第2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床”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化装舞会用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指定使用的“化装舞会用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在第2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文字构成、呼叫基本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指定使用的“摇摆木马”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在第41类服务上,由于商标权利保护中的实际需要和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尚未接受指定使用在“赌博”相关项目上的商标的注册申请,对该项服务亦未实行注册商标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名称。本案申请商标在“赌博服务”项目上向我国提出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属于未按我国规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提出申请的情形,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14类、第18类、第20类、第25类、第28类复审商品及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