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899031号“速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0228号
申请人:黄佳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99031号“速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94514号“速尚衣库”商标、第23082329号“速尚衣库”商标、第22923868号“速尚潮”商标、第30950855号“速尚优品”商标、第31045421号“速尚国际 SUSN INTERNATIONAL”商标、第31049830号“速尚良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至六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共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至六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共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燕
蔡婷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