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PERFECT Bar The Keith Kitchen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089200号“PERFECT Bar The

    Keith Kitchen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694号

       

      申请人:派飞棒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89200号“PERFECT Bar The Keith Kitchen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10039号“完美 PERFE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112769号“青春巨无b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874608号“柑柑好 PERFE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56456号“PERFE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986414号“完美 PERFE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84668号“完美餐 PERFE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45427号“Perfecti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社交网站信息及中文翻译、媒体报道、媒体评论及中文摘译、产品图样、商标注册证扫描件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及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分别核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的英文“PERFECT”的中文含义为“完美的”,与引证商标一、五的中文“完美”及英文“PERFECT”、引证商标四的英文“PERFECT”、引证商标六的中文“完美餐”及英文“PERFECT”、引证商标七的英文“Perfectil”在英文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