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705887号“POWER PARTS ON WEB
EASY RESEAR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640号
申请人:依维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05887号“POWER PARTS ON WEB EASY RESEAR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05296号“POWER P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414227号“POWERP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4395238号“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显著识别英文“POWER”,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与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的含义,如共存于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商标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邮件传输、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无线广播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