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736305号“柒先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548号
申请人:王佳正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36305号“柒先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12145075号“七先生及图”商标、第12182213号“MR.7”商标、第17980798号“七先生及图”商标、第30832807号“柒先生”商标、第29980011号“七先生钳子鸡”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柒先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的文字“七先生”、“柒先生”、“MR.7”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相近,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