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627708号“MZ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528号
申请人:史忠红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27708号“MZ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13238号“玫之韵;MZ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49803号“MZ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738893号“满足一生 MZY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在先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在先权利状态稳定后再行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二、三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ZY”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英文部分“MZY”、引证商标二“MZY”、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英文部分“MZYS”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靴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许建明
张文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