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WME-IM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153287号“WME-IM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943号

       

      申请人:国际管理集团全球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53287号“WME-IM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04539号“WMEIMG”商标、第29544032号“WMEING”商标、第13314958号“WME”商标、第20804493号“W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尚未确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引证商标三撤销复审决定书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我局作出商评字【2019】第161436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二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
      3、我局作出商评字【2019】第236649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三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2020年3月13日刊登的第1687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4、我局已作出(2019)商标异字第82667号准予注册的决定,决定引证商标四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驳回、引证商标三已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体育野营服务、提供高尔夫球设施、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字母构成相同,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四,与引证商标一、四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野营服务、提供高尔夫球设施、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体育野营服务、提供高尔夫球设施、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