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2744254号“每一天 鲜食 EVERYDAY
CHA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583号
申请人:西安每一天便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44254号“每一天 鲜食 EVERYDAY CHA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引证的第4328566号“每一天”商标、第7999537号“EVERY DAY”商标、国际注册第1143464号“VERYDAY”商标、第8050775号“食鲜及图”商标、第27687604号“EVERDAY及图”商标、第27021575号“非常配 VERYPAY”商标、第31796687号“每天 DREAM EVERYDAY及图”商标、第18470671号图形商标、第8158834号“EVERYDA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七因被驳回,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五、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每一天 鲜食 EVERYDAY”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九的文字“每一天”、“VERYDAY”、“食鲜”、“EVERYDAY”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九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九核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九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对本案结论已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予以赘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八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八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九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