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745977号“有鱼 YOUYU-ERP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4185号
申请人:上海巨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45977号“有鱼 YOUYU-ERP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及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199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1626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8633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荣誉证书、协议书、发票、相关报告、商标宣传使用资料等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有鱼”与引证商标二“有鱼宝”文字构成相近,仅有一字之差,含义无明显区别,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云计算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云计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与引证商标二的区分性。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