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靠谱工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879431号“靠谱工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068号

       

      申请人:青岛互信互生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79431号“靠谱工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辨别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98553号“靠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的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靠谱工匠”,其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靠谱”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开发产品、建筑项目的开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研究与开发(替他人)、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在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靠谱工匠”指定在使用的替他人开发产品等服务上,消费者一般不会将其识别为商标。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缺乏显著性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