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362681 - 商评字[2020]第0000076205号 - 申请人:武夷山马坑生态茶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36268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205号

       

      申请人:武夷山马坑生态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626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92406号“馥来香 FULAI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36228177号“楚冠 CHUG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659788号“内山农家 Natural Farm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1855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386319号“昇瑞茶业 SHENGRUI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著作权登记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未取得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仅由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图形构成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至五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至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取得了能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至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至五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