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尤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546409号“尤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204号

       

      申请人:尤尔实验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46409号“尤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6904号“尤尔 you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且已部分商品被撤销,上述商品不再构成申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撤销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在回热器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回热器商品上已被撤销,故该商品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汉字构成、呼叫相同,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中央供暖装置用散热器;非医用熏蒸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蒸发器;旋管(蒸馏、加热或冷却装置的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剩余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蒸发器;旋管(蒸馏、加热或冷却装置的部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