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M526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373194号“GAM526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202号

       

      申请人:罗萨酒庄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73194号“GAM526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727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同一主体,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郭攀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