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996378号“娜婷 nating ”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243号
申请人:大星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96378号“娜婷 nating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专用权。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39476号“娜婷 NAT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中被决定继续有效,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示放弃申请商标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专用权,故我局关于申请商标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等其余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40408号“娜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识别的汉字部分均为“娜婷”,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