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820307号“益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585号
申请人:永德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20307号“益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70642号“益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22421号“益元素”商标、第16021846号“益元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判决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予以撤销,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撤销复审,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消灭有害动物制剂;肥料”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