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荣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2822149号“荣甡”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875号

       

      申请人:徐州市嘎嘣脆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省泉州市一手企业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05日对第22822149号“荣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职业的商标抢注人,其名下申请注册有412件商标。并且,被申请人与帅标网(厦门)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帅标网(厦门)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有专门进行商标售卖的网站“帅标网”,足以可见,被申请人与其关联公司相互串通利用商标售卖谋取暴利的主观恶意十分明显。被申请人的这一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的信息查询单;
      2、关于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结果;
      3、帅标网的网页截图;
      4、帅标网开设的淘宝店铺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2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2月21日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
      2、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还申请注册了近400件商标,其中包含了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例如“贝乐虎”、“金拱门”、“PAPI酱”、“马修詹姆士MATTHEW JAMES”、“雪小禅XUEXIAOCHAN”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另,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旨在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此处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从消极甚至反面的角度,损害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及风俗习惯等。本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等商品上不会产生上述不良影响。因此,对申请人依据该条款提出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2、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被申请人除了注册有争议商标以外,还在多个类别上还申请注册了近400件商标,且包含了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或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的这种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属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