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凯泰HI-TE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792927号“凯泰HI-TEC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918号

       

      申请人:江西凯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92927号“凯泰HI-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58496号“凯泰新世纪CTA NEW CENTURY”商标、第22019492号“施贝奇SHI BEI QI HI-TECH及图”商标、第1183891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销售材料、检测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凯泰”,其共同使用在第1类食物防腐用化学品、食品工业用酶制剂等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