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浆果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795470号“浆果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013号

       

      申请人:盐城浆果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盐城汇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95470号“浆果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无关联性,并未直接表示商品原料的特点。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浆果缘”作为商标使用在水果罐头、腌制水果、水果片、加工过的水果制成的拼盘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使用在除水果罐头、腌制水果、水果片、加工过的水果制成的拼盘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