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转让_“慕晗MUH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6030437号“慕晗MUHA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095号

       

      申请人:慕晗
      委托代理人:上海贵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平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05日对第26030437号“慕晗MUH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慕晗”作为申请人姓名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具有一定知名度, 争议商标复制、抄袭了申请人姓名,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指定的商品与申请人具有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
      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后在好标网进行拍卖转让,除此之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超过100件商标,并将已注册的商标在商标转让平台拍卖牟利,被申请人通过大量申请注册商标并转让牟利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姓氏排名结果打印件;
      2、“晗”字在电子版《新华字典》中的释义、中华诗词网中包含“晗”字的古诗打印件;
      3、“慕晗MUHAN”商标整体注册情况打印件、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名单截图;
      4、CCTV《朝闻天下》新闻节目截图;
      5、中国国际投资洽谈会会议图像;
      6、西班牙国家电视台现场直击电视节目截图;
      7、以“慕晗 律师”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的结果打印件;
      8、争议商标注册信息、商标转让平台争议商标出售信息;
      9、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打印件;
      10、被申请人将诸多名下商标进行出售的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灵感来自于国内家具床垫知名品牌“慕思”,并未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亦没有给他人姓名权造成任何损害或者可能造成损害。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是基于自己兴趣爱好,且第20类“慕晗”商标在当地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在各大网站平台出现只是为了提高品牌影响力,属于营销策略,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转让或出售。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玩具箱、家具等商品上。
      2、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10,被申请人争议商标、第26043957号“狼默LANGMO”商标、第26043966号“玛伦弗爵MALUNFUJUE”商标、第26078043号“淘朵象TAODUOXIANG”商标在好标网标价转让。
      3、经查询,被申请人在第2、3、4、5、6、9、10、11、12、14、15、16、18、19、20、21、25、26、28、29、30、31、33、35、36、43类等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480余件商标,包括第26043957号“狼默LANGMO”商标、第26043966号“玛伦弗爵MALUNFUJUE”商标、第26078043号“淘朵象TAODUOXIANG”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8月14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本案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1、“姓名权”是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应当予以保护的在先权利之一,适用该条款对在先姓名权予以保护不仅要求是在世自然人的姓名,而且要求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可能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与在先姓名权人具有关联,从而可能对在先姓名权造成损害;而要形成这种关联并可能对在先姓名权造成损害的情形,通常要求该在先姓名权人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该在先姓名权人可能涉及的行业领域。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名单、CCTV《朝闻天下》新闻节目截图、中国国际投资洽谈会会议图像等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亦未显示具体日期,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慕晗”作为申请人姓名,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箱、家具等商品所及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不致引起中国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姓名权,即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规定的情形。
      2、根据我局审理查明事实2、3,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480余件商标,已超过一般市场主体实际使用商标的合理需要,而被申请人对其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亦未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第26043957号“狼默LANGMO”商标、第26043966号“玛伦弗爵MALUNFUJUE”商标、第26078043号“淘朵象TAODUOXIANG”商标在好标网上进行标价转让,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大量囤积商标并在网上标价转让的行为已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