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838643号“刷脸智慧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093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38643号“刷脸智慧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48210号“刷脸 SHUALIAN.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图绘制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书画刻印艺术设计”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