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192806号“喷呦 PENYO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963号
申请人:山西万德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简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92806号“喷呦 PENY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由“喷呦”文字构成,若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人用药、空气净化制剂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使用方式和方法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和使用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