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978185号“OFFICINE GULL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0301号
申请人:古洛工作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78185号“OFFICINE GULL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意、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并已大量广泛使用并在同行业中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834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官方网站介绍页;OFFICINE GULLO品牌专业介绍;2018品牌宴会上海邀请函;申请人与上海建筑设计公司订单及发货单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