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50047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486号
申请人:晋江市迅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004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00605号、第428620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字形、读音、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到期未续展即将无效,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未续展已满一年,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一、二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