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天冕 TIANMIAN LA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032905号“天冕 TIANMIAN LAB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395号

       

      申请人:卫盈联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32905号“天冕 TIANMIAN LA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346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裁定结果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及可识别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vi基础及部分应用、媒体报道、官网宣传信息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我局现已作出继续有效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天冕 TIANMIAN”,且整体并未产生可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广告宣传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