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02723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081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272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253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已获得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或误认。引证商标在先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在先权利状态稳定后再行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销售发票复印件、年度报告复印件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图形设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许建明
    张文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