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04686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079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468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7763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已获得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或误认。引证商标在先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在先权利状态稳定后再行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年度报告复印件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图形设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许建明
张文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