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商标使用_“臻味”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8292881号“臻味”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839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云南臻味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变更前名义:云南臻味号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吕礼臻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292881号“臻味”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4080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4080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2015年5月30日至2018年5月29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地区在复审商品上宣传和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曾因侵害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与被申请人发生民事纠纷,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侵害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事实成立。在该民事诉讼案件中,被申请人亦提交了有关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且经申请人一审、二审进行质证。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使用了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之情形,请求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19)京73民终1177号《民事判决书》。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及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并寄送给了申请人进行质证。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2、场地租赁合同;
      3、微信朋友圈截图;
      4、发票;
      5、在先裁定书;
      6、(2017)京0102民初8639号《民事判决书》。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和合法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5月13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0类家用嫩肉剂等商品上,于2013年1月7日获准注册。该复审商标于2018年5月30日被本案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商标法》进行审理,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是否在中国大陆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6为复审商标的相关民事判决书,上述民事判决书中虽认可了2015年至2017年普洱茶实物勘验及经销商证言,认为被申请人使用了复审商标,但在本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在无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该合同已实际履行。证据3为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微信朋友圈截图,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4未显示复审商标,难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5为复审商标的异议裁定书、异议复审裁定书、无效宣告裁定书,与本案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是否使用无关。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