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986422号“SSSS.古立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228号
申请人:圆谷制作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86422号“SSSS.古立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类商品上的第16870448号“古立”商标、第8623097号“古力特”商标、第8887758号“SSSSS”商标、第16类商品上的第16870448号“古立”商标、第20452474号“古立自然探秘及图”商标、第10559747号“古立”商标、第25类商品上的第16870448号“古立”商标、第4737028号“舍尔可及图”商标、第5859653号“SUNDANCE SSSS”商标、第9081416号“阿尔乔斯 ARLJOS SSSS”商标、第5753539号图形商标、第28类商品上的第16870448号“古立”商标、第104913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16、25、28类全部复审商品、第41类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打印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画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动画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具有可注册性。
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分别核定使用的“印刷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具有可注册性。
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SSSS.古立特”与引证商标八“舍尔可及图”、引证商标九“SUNDANCE SSSS”、引证商标十“阿尔乔斯 ARLJOS SSSS”、引证商标十一图形在文字构成、图形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七分别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具有可注册性。
在第2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具有可注册性。
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SSSS.古立特”与引证商标十三图形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16、25、28类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