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00644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211号
申请人:安徽九上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064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35510号“九影及图”商标、第34614617号“九级装备及图”商标、第9175115号图形商标、第1614588号“JIUZHOU及图”商标、第1393377号“九洲JIUZHOU及图”商标、第7467637号图形商标、第78645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材料、企业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获准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图形在图形构成、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