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601398号“KUBEC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114号
申请人:林纳克斯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01398号“KUBEC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最大的非营利性开放源代码组织,致力于协调和推动世界范围内开放源代码软件项目的发展、宣传、保护和规范。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固定的对应关系。申请人正在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80885号“kubeC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转让事宜,故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相关报道、引证商标所有人的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并未针对引证商标提出转让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仍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KUBECON”与引证商标“kubeCon”相比较,仅有字母大小写之差,在字母构成上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编程”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