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104832号“原酿造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285号
申请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04832号“原酿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00319号商标经我局审理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无效宣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料酒复审商品上,具备商标应有的能够对商品来源进行区分的显著特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