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193631号“洋河股份YANGH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008号
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93631号“洋河股份YANGH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中国极具规模的白酒企业,申请人及其产品曾多次获得国家、省、市级荣誉,享有极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05947号“它山堰TUOSHANY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2423号“洋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05951号“它山堰TUOSHANY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商标构成元素及外观、图形、文字、含义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14177844号“YANG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191091号“YANG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被撤销,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审计报告、荣誉证明、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公告刊登在第1670期《商标公告》上。据此,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公告刊登在第1669期《商标公告》上。据此,引证商标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文字“洋河股份”与引证商标二“洋河”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合肥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硫醇铵”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钠;科学用放射性元素;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科学用化学制剂(非医用、非兽医用);蛋白纸;未加工塑料制过滤材料;防火制剂;回火剂;助焊剂;啤酒澄清剂和防腐剂;黑儿茶;粘胶液;纸浆”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并非体现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情况,我局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钠;科学用放射性元素;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科学用化学制剂(非医用、非兽医用);蛋白纸;未加工塑料制过滤材料;防火制剂;回火剂;助焊剂;啤酒澄清剂和防腐剂;黑儿茶;粘胶液;纸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