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331415 - 商评字[2020]第0000071378号 - 申请人:张楚琴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33141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378号

       

      申请人:张楚琴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314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是结合申请人关联公司字号和企业文化独创而来,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85115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449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参展图片、宣传图片、企业图片、销售发票、送货明细单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电器接插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器接插件”等商品为同一种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