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万达毛发”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8614895号“万达毛发”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01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爱德兰丝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范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8614895号“万达毛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7851号决定,于2019年08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2015年11月12日至2018年11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花边(饰带)”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产品价格表;2、申请人中国官网对产品的介绍。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使用了复审商标。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与其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2015年11月12日至2018年11月11日期间是否在“花边(饰带)”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1为自制证据;证据2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花边(饰带)”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4月12日